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邓某与刘某乙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份刘某乙至浙江打工认识了被害人刘某甲,被告人怀疑其妻刘某乙与刘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8月份,刘某甲开车送刘某乙回娘家,并住在刘某乙娘家,被告人邓某至刘某已娘家见此状况后持剪刀将刘某甲的左腹部、右锁骨、左肩背、右胸背被部位各刺了一刀,至刘某甲重伤二级。在本院的审理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邓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