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的案件,以被告人蔡某某、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千元。
被告人蔡某某多年从事树生意,被告人毛某某系祥友竹木经营部法人代表。2018年3月蔡某某、毛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前提下,雇请人手上山采伐树术。经鉴定,二被告人采伐面积1.2公顷,采伐树种马尾松,采伐株树255株,采伐林木蓄积量共18.8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蔡某某、毛某某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组织的犯罪处罚;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蔡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