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旷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周某须支付旷某货款7875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及时予以履行,旷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周某接到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判决。
为此,衡东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即2015年下半年)在其农村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多层新房,并进行了装修。原来被执行人周某所在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周某家累计分得20多万元,才建了新房并装修。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周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处以15日司法拘留,被拘留期间,周某还是坚持自己没有钱且没有履行能力,不愿还钱。
鉴于被执行人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衡东法院依刑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周某以涉嫌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送看守所羁押时,被执行人家属便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要求与申请执行人旷某进行协调,最终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将该案欠款还清,至此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