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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出售、购买假币和伪造货币获刑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9-01-03 16:06: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出售、购买假币和伪造货币刑事案,以被告人陈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陈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胡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胡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窦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陈、胡通过一个QQ假币群结识。此后,陈2次将总额9 400余元的假币出售给胡同月,、胡商议决定共同制造假币以牟利。随后,胡被告人提出共同制造假币,窦某表示同意。陈出资购置电脑、打印机、打印纸、颜料等伪造货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提供假币模版,被告人一伙在胡位于本县石滩乡石金村的住宅非法制造20元版和10元版的人民币通过QQ寻找、联系假币购买者,并通过中通快递出售伪造的假币。2018年5月21日0时许, 公安机关将该制造假币场所当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窦某。公安机关共查获被告人一伙非法制造的成品20元版假币1942张、10元版假币268张,总面额41 520元。其中未裁剪的半成品20元版假币707张,总面额14 140元。、窦2018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胡于2018年5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陈、胡、窦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共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陈某、胡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并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窦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胡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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