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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家四年不管小孩 离婚再争小孩不予支持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9-01-14 15:22: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释明法律规定,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原告莫某系贵州女子,20005年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彭某相识,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一男孩。原告莫某诉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对婚姻不忠实,现已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判决离婚,小孩归自己抚养,并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答辩,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自己并没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也没有对婚姻不忠,但分居长达四年之久是事实。其缘由是原告得知自己患上一种难治的病后开始逃离婚姻,离家出走长达四年,对家里小孩也一直不闻不问,自己找也原告娘家找过原告,但一直没找到,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患病也借过很多钱。如果原告执意离婚,小孩一定随自己共同生活。

   承办人经过了解,两人确实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婚姻有名无实,两人也有离婚意向,只是对小孩的抚养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存在争议,便在征求小孩自己意愿的基础上,向原告释明了关于小孩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小孩的抚养权,承办人直接阐明,长期不照顾小孩直接丧失抚养权,但小孩不是商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小孩随男方共同生活,男方自愿承担抚养费至其成年,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小孩,一方对外所付债务由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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