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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荒田放水起争执 打伤对方赔钱获刑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9-03-18 08:5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经济损失51 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肖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均衡东县高湖镇人,是邻居家门前有一丘专门用来蓄水的荒田2018年7月,肖家搞装修,需大量水,便想荒田中的。张某家的责任田与荒田临界2018年7月25日,肖某在丈夫肖某某同意后便开始在荒田中蓄水。2018年7月27日晚,张因自家责任田需水,便荒田的出水口,让水流到责任田肖某得知后,认为张不应该将荒田的出水口挖开,与张发生争吵,张继续挖开荒田的出水口强行将张从田拖出,张强烈反抗,肖某又将其拖到水泥路上,水田与水泥路面有1米多的落差某还欲下田放水遂用拳头殴打张右侧胸部,致张右侧4-8肋骨骨折。经鉴定,张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2日,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某所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 093.6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肖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造成的经济损失45093.6,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肖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经济损失51000元,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准许。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系因民间矛盾引起,酌情可以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衡东县司法局经调查了解,被告人肖无不良嗜好,当地村干部及村民表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无不良影响,矫正环境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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