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51 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肖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均为衡东县高湖镇人,是邻居,肖某家门前有一丘专门用来蓄水的荒田。2018年7月,肖某家搞装修,需大量用水,便想用荒田中的水。张某家的责任田与该荒田临界。2018年7月25日,肖某在征得张某丈夫肖某某同意后便开始在荒田中蓄水。2018年7月27日晚,张某因自家责任田需灌水,便挖开荒田的出水口,让水流到责任田里。肖某得知后,认为张某不应该将荒田的出水口挖开,与张某发生了争吵,张某继续挖开荒田的出水口,肖某强行将张某从田里拖出来,张某强烈反抗,肖某又将其拖到水泥路上,水田与水泥路面有1米多的落差,张某还欲下田放水,肖某遂用拳头殴打张某右侧胸部,致张某右侧4-8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2日,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所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 093.6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肖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45093.6元,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肖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51000元,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系因民间矛盾引起,酌情可以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另衡东县司法局经调查了解,被告人肖某无不良嗜好,当地村干部及村民表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无不良影响,矫正环境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