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耐心做双方工作,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农资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周某同意被告侯某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周某在衡东县城经营一家护农植物医院,主要从事农药、化肥、种子批发生意。被告侯某与妻子在该县一镇上经营一家“农药、化肥、种子”零售店。因为生意往来,2013年被告欠原告货款5万余元,被告承诺在当年国庆节前支付,并出具了欠条。但被告因经济困难,国庆时没能兑现承诺。期间被告又承诺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支付一定利息,但却迟迟没有兑现,无奈之下,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了解,被告的零售店原先是其父亲在经营,其父亲去世后自己接手管理,因生意不好,一直亏损,后来就停止经营外出务工。被告认可原告手中的欠条是自己所写,但目前确实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全部兑现。原告与侯某的父亲是朋友,自己也知道他们经济困难,但至今分文未取,被告又多次说话不算数,心里难免存有怨言。
鉴于双方原先是生意伙伴关系,而如今被告在外打工,工资不高,一次性兑现难免困难,承办法官建议原告宽限被告还款时间。经过承办人的析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在三年内分期把货款本金与利息共计70920元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