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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醉骑摩托不当酒驾
作者:刘金良  发布时间:2019-04-29 14:34:2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4月15日,我院刑事庭判决一起被告人左某因在道路上无证醉骑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酒后无证驾驶湘D36Q90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本县杨桥镇杨桥村路段时发生侧翻,致其本人倒地受伤,随后被送往衡东县杨桥镇医院治疗,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送检,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左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2.31mg/100ml。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左某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我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许多人认为酒驾中所指的仅仅是汽车,与摩托车无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运送物品,摩托车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即使二轮摩托车,也不能心存侥幸骑车上路,一旦被查获,骑车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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