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法院近期审结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致摩托车车主及搭乘人员共三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8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李某持A2型正式驾驶证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自吴集往杨林方向行驶,行经吴集镇山竹村地段时,遇被害人稂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该车为挪用车牌)搭乘秦某某、赵某,(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相对方向行驶。因会车时,李某驾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紧急制动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车身左下侧后与二轮摩托车车头正面在公路中线偏左位置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稂某某、秦某某、赵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稂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方调解,释法说理,最终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50万余元。同时,考虑到原告方经济困难,衡东法院为原告方争取司法救助6万元,并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