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罪犯聂某自2001年以来因犯盗窃罪,五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又因犯盗窃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聂某先后两次在衡东县洣水镇314省道“北汽新能源”店铺、交通东路“都市女人坊”店铺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72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