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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母担保,温情调解促和谐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9-06-13 17:18:32 打印 字号: | |
  “我同意为我儿子的债务担保。”刘某毫不犹豫的在调解笔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叮嘱儿子胡某尽快归还原告刘某某的借款。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多次沟通,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6月21日,被告胡某因做生意需要大额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刘某某借钱。双方约定借款40万元,期限五个月,月利率按3%计算。同时被告母亲刘某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因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导致无法按时归还本金。原告多次与被告胡某沟通无果,甚至出现电话不接,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在与胡某取得联系后便向其析明了法律关系。胡某表示自己目前确实经济困难,自己不是不认这个帐,自己在开庭之间会与原告去协商的。开庭之前胡某与原告刘某某达成了协议,承诺在2019年5月起每月归还本金5万元,2020年1月前归还全部本息。但是胡某在5月又出现违约,且母亲作为担保人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于是双方在开庭之日到法庭,请求承办法官组织调解。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原先签订的协议并不违约法律规定,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胡某母亲作为担保人应该表明自己的态度。胡某母亲作为本案的被告,其到庭一起参与调解,更合乎情理与法理。在承办法官的要求下,胡某母亲到庭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之间的协议予以了确定,在以协议的基础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了调解笔录。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胡某在2020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息,胡某母亲同意继续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责任编辑: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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