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公务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妨害公务案件在数量上呈增长态势。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至6月所审结的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统计,其中2015年审结1件,2016年审结3件,2017年审结7件,2018年审结5件,2019年1至6月审结4件。该类案件不仅严重威胁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笔者旨在分析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和成因,探讨遏制妨害公务案件发生的对策,以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审结的20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被告人中,本地居民和男性居多。28个被告人中,26个为本地人,占93%;男性26人,占93%。
(二)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28个被告人中,文盲1人,占3.6%;小学文化18人,占64.4%;初中文化8人,占28.4%;高中文化1人,占3.6%。
(三)被侵害对象相对固定,绝大多数为执法的公安民警。20起妨害公务案件中,有19起案件的被侵害对象是执法的公安民警,仅1起案件的被侵害对象为镇政府工作人员。
(四)多为临时起意犯罪,事态发展快。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事先没有预谋,只是因一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不理解或不接受而产生对抗情绪,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20起妨害公务案件中,有19件属临时起意,占95%。
(五)作案手段上暴力行为居多。20起妨害公务案件中,使用暴力方法的有19起,占总数的95%。
(六)暴力程度加深。被执行对象从以前的拉扯、推搡行为升级到施以拳脚,甚至用棍棒、锄头、利刀攻击执法民警,更有甚者,直接开车撞击现场执法民警和警车。20起妨害公务案中,手段特别恶劣的有6起,占总数的30%,其中持刀追砍民警的2起,直接开车撞击执法民警的1起,撞击警车的3起。
(七)被告人大多认罪悔罪,赔偿了受害执行公务人员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起妨害公务案中,认罪悔罪的14起,占70%;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的有17起,取得谅解的11起,占64.7%,经济损失全部赔偿到位的16起,占94.1%。
三、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
(一)群众文化程度较低。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被告人大多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因而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低,判断力缺乏,反省能力和及时的觉知能力缺乏,往往固执己见,听不进他人的劝告,一意孤行。当个人利益与公权力相冲突时,易采取极端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如林某妨害公务案中,林某(小学文化)与邻居林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发生打架,林某某报警至镇派出所,公安民警王某、李某开车至林某家,要求其至派出所处理此事,遭林某拒绝。民警随后回到派出所开具传唤证,再至现场,将传唤证出示给林某,林某依然拒绝配合,并撕毁传唤证。民警准备强制传唤林某,林某强烈反抗,抓伤民警王某手臂,并将其推倒在地,致轻微伤。
(二)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各地普法职能部门虽然开展了一些普法宣传教育,但普法内容不系统,普法工作不持续,普法宣传频率低、范围窄,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群众的法律知识虽有所长进,法制观念有所加强,但相对于当前快速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仍然滞后。一些群众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后,仍习惯于所谓的“私力救济”,不是积极配合执法,而是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追究,或者采取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如颜某妨害公务案中,交警吴某、陈某驾驶警车在街上巡逻,发现颜某驾驶的小车用布蒙住了车牌,便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颜某为逃避检查,倒车想溜,交警吴某、陈某见状后,驾驶警车堵住其去路,颜某非但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驾驶自己的小车撞上吴某、陈某驾驶的警车,随即弃车逃跑。
(三)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不重视,连基层调解委员会也没有设立,或者设立了,但没有配备专门的调解员,做调解工作的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方法欠缺,加之工作责任心不强,往往只是应付式地开展工作,调解率低,导致一些矛盾纠纷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而积压下来。一旦新的矛盾纠纷产生,就会迅速激化,难以调控,此时,一旦公安民警介入调处,就等于置身于矛盾纠纷的交叉口,成为群众发泄怨气的对象,纠纷双方易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很可能会妨害公安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如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案,刘某家与邻居王某家因土地权属纠纷素有矛盾,并发生过纠纷,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9年2月的一天上午,双方的妻子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双方全家人参与斗殴,派出所民警向某、李某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劝阻,刘某认为上次纠纷中自家吃了亏,相关部门没有处理好,遂将怨气发泄到民警身上,民警向某上前阻止刘某再冲向对方,刘某便推搡民警向某,并将其推到在地上,致其受轻微伤。
(四)现行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界定不明确,办案人员难以区分是妨害公务行为还是妨害公务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暴力、威胁”的程度未作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是否构罪难以把握,以致把一些轻微的妨害公务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五)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当前,各职能部门工作任务重,执行公务人员不足,因此,招聘了不少辅助人员,平时缺少培训教育,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没有提升,导致执行公务时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如执行公务时不出示工作证、不着规定制服;执行公务程序不合法,随意性大;对被执行对象态度生硬;执行方法简单粗暴;听取被执行对象的辩解和诉求不耐心等等。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明显增强,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现象,极易引发被执行对象和旁观群众对执行公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产生抗拒心理,引发妨害公务案件。
(六)对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力度不大。从当前的审判实践看,一些司法人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不准,往往过多地注重思想教育,而忽视严厉打击,量刑偏轻,缓刑适用率较高,难以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七)非官方媒体对正当执行公务行为进行恶意报道。暴力对抗执行公务行为容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非官方媒体对执行公务现场情况了解不全面,往往断章取义,或不怀好意,把正当执行公务行为恶意传播报道,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误认为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行为不正当或不规范,并从心理上对执行公务行为产生反感情绪,影响执法公信力,成为妨害公务案件发生的诱因。
四、遏制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增多的对策
(一)加强文化知识教育,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与群众的文化素质有密切关系,群众的文化素质越高,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及时的觉知能力就越强,遇事能听得进他人的劝告,不会一意孤行,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概率就越低。当前,各地公办学校压缩,民办学校剧增,学费高涨,对国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冲击很大,无形之中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少学生因交不起巨额学费而早早辍学,接受的文化知识教育太少,文化素质低。笔者建议,一方面要缩减民办学校,增加公办初中、高中,继续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尽可能让初中毕业生都有就读高中的机会,切实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
(二)强化法律知识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为了让全民知法,仅靠一般的普法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法律知识教育。要达此目的,绝非一朝一夕的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逐步提高。为此,笔者建议,自小学阶段起即开设基础法律课程,初中、高中、大学阶段,逐步普及法学理论,和其他学科一样,每一个学习阶段都要考试,毕业时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必须合格,才能拿到毕业证书。政法机关处在普法工作的前沿阵地,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司法部门作为开展普法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提高普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的同时,要有侧重点,要把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广泛宣传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实现预防和警示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同时,要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妨害公务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强化法律知识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素质得以提高,法制观念得以增强,公民就会自觉守法。
(三)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积压、激化。构置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村(居)委会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业调解人员,在乡镇司法所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庭、派出所和司法所抽调精干人员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人力和物力支持,村(居)委会要明确调解人员的工作职责,设立奖惩制度,增强调解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针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中“暴力、威胁”的程度,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较明确的解释,统一妨害公务罪的构罪标准,不致把一些情节轻微的妨害公务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五)规范执行公务行为。一是加强对执行公务人员特别是对辅助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十九大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指导,加强对执行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端正执行公务的态度,注重文明执法,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处理群众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严格按程序执法,着制服、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亮明身份。实体处理时,坚持同一处罚标准,不掺杂个人感情和关系,杜绝执行公务上的随意性。三是加强对执行公务行为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由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者立案查处。
(六)充分运用官方自媒体平台对非官方媒体的恶意或不实报道及时予以驳斥,第一时间发布官方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恶意或不实报道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争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提高执法公信力。
(七)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妨害公务罪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危害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要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协作与配合。对主观恶性小、后果不重、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的案件,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从轻处理,适用缓刑或单出罚金。对主观恶性大、暴力或威胁手段毒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不能适用缓刑,要从严打击,特别对暴力袭警犯罪行为要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