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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打老鼠
电死村民获徒刑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9-08-23 11:32:41 打印 字号: | |

为防止老鼠破坏水稻秧苗,六旬老汉彭某在农田边私设电网,不料,老鼠没打着,村民却被电击身亡。

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彭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彭某与陈某两家共一丘农田,彭某家在该农田北头育有三块秧苗,陈某家在该农田南头育有五块秧苗。2018614日晚10时许,彭某私自将电线搭在室外高压线上通电,并沿地面铺设,在自南往北第五块秧苗处西侧设电网打老鼠,次日凌晨4点许断电。61622时许,彭某又将该电网通电,2230分许,陈某在该电网处触电身亡。随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彭某赔偿陈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了陈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灭老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彭某有自首和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具备较好的日常监管环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近年来,为防老鼠危害农作物而私设电网致人死伤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私设电网已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案被告彭某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由于主观上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被害人陈某遭电击而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笔者提醒全社会公民,要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己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等关于用电方面的法律法规,切莫私设电网,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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