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社会舆论对审判权运行影响的研究
作者:宁蓉蓉  发布时间:2019-12-02 11:29:26 打印 字号: | |


社会舆论是指相当多的人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的观点或意见,通过一定的沟通渠道、碰撞、融合,是相当多人共同意志的外在化。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普及,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变得越来越方便,社会舆论监督成为公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首先,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舆论是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进而防止强权的干涉和司法腐败的滋生。刘涌案中的刘涌就是在大众舆论的监督下,没有在强权的保护伞下逃脱应受的惩罚。

其次,社会舆论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高,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确实存在个别案件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做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的公正一旦遭遇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其做出的裁判也就很难获得信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公开来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在司法公开的过程当中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公众需要关注司法并参与司法; 二、司法要向人民群众解释道德良知与法律程序的界限、感性判断与理性分析的差别,让司法与公众良性互动,这样才能建立司法权威。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首先,社会舆论监督会干涉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社会舆论的产生对司法审判有着重大的影响力,它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思想促进革命的出现,甚至导致社会的变化。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开放言论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的主张,因此社会舆论更是层出不穷,不断地影响着它周围的社会,在司法领域也亦受到影响。虽然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并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从长远来看,社会舆论的起点较低,这就注定了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够,这就很容易成为违法者手中的一把利刃。倘若不法分子利用这把利刃故意制造舆论误导公民或是其他公权机关干预审判,司法机关就不能运用合法的法律推理进行独立审判,这无疑为伤害法治埋下不定时炸弹。参与李长奎案件的法官曾经无奈地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力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判决的结果,这不是法治的体现,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可见,深入来看,社会舆论干预审判是对独立审判权根本上的破坏,影响着司法的公平公义。

其次,社会舆论的倾向性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行为,审判权是一种很专业化的权能,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刑事及其他案件的权力。审判权的本质是法官通过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凭着公平和正义的善良之心来适应法律,通过对纠纷的裁决而树立一种价值标尺,以此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与普通大众心目中的传统道德理念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于具体的个案,法官不是以法律为裁判依据而是受到外界舆论所倾向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以公众舆论作为裁判的依据,虽然法律与道德存在共性,但法律规则的要求却比道德要求更具体,甚至有些舆论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这必然会影响到裁判的专业性,进而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裁判。

三、协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冲突的建议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存在积极的影响和消极影响,我们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和克服其消极影响,那么只有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才能使两者达到良性互动,让司法引导舆论的良性发展,社会舆论又能影响司法。

首先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之所以对审判结果产生质疑,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信息不畅通,那么,我们就树立一个宗旨即欢迎舆论监督,不管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还是平面媒体或者是网络媒体,都要热情接待,态度真诚,并且善于媒体交朋友,媒体需要提供材料的,我们做到不隐瞒、不遮掩,按照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具体地确定媒体在诉讼的什么阶段什么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客观的报道。

其次媒体舆论监督应当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媒体和司法机关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媒体在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同时处理好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不对司法进行干预,遵守司法独立这项基本原则,只有遵守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同时,增强媒体记者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这也是司法独立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再次提高法官素质,实行法官精英化,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只有功夫下在平时,才不怕媒体曝光,不怕舆论监督。这就要求在平时的工作中在做到:一是严格要求干警,从严治警才能确保法官办案不出错、审案不超时、队伍不出事,同时对媒体曝光的问题举一反三,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错整改,促进案件的质量,还当事人公道;二是加强法官的人文修养,着力提高法官的沟通技巧,让法官学会沟通、善于沟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去和当事人打交道,把情、理、法结合起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当事人答疑释惑,用生活中的事例给当事人摆道理,提升办案的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受到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审判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利,可以确定的是亦受到公众和舆论的监督,我们要树立这样一个宗旨,那就是欢迎舆论监督,正确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我们发现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错误,促进审判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但同时舆论监督又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对司法审判也具有消极影响。个别媒体依靠“轰动效应”来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赢得点击量,扩大媒体的知名度,寻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来炒作案件,从而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权威。我想,只有既发挥舆论的正面监督作用,同时又谨防不当舆论监督对于审判运行的不良影响。通过这样,既保证公众的监督权的同时又保障了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正确运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衡东县河西315省道双园大道 邮编:421400  电话:0734-5188011 传真:0734-518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