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行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刑事辩护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主要创新观点: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如何平衡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的选择冲突成为难题。刑辩的全覆盖将造成辩护率的大量空缺,因此需要一批专业化的刑辩律师。试点配套文件存在一种先天的不足,很难调动援助律师的辩护积极性。扩大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和设定有效辩护规则来创造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软硬件条件,司法考试改革是提升律师专业化的必经之路,再逐步实现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流程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辩护改革之路。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背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具体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了落实“两办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辩护作用,2017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拟在北京、广东、四川、浙江、安徽、上海、河南、陕西八个省份或者直辖市进行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全覆盖的试点工作,本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长久以来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高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的局面,以便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此历史背景下,本省紧随其后,于2019年3月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及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并在本省部分法院开始试行。
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是建立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硬件”和“软件”条件跟不上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辩护质量的迫切需要这样的基础上的重大任务。“硬件”条件指的是有充足的刑辩律师数量以及高素质的刑辩律师人才,而“软件”条件则是指为刑辩律师制定有效的相关辩护制度,为其保驾护航。
二、《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新突破。
1、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试点范围。在“试点办法”试行以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应指定辩护的情形,“试点办法”突破了以往的限制,在第2条明确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条规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应指定辩护的范围进行了扩大。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对被告人进行法律帮助,实现了审判阶段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全覆盖。就法律援助而言,这是权利保障的新发展,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2、完善了对援助律师的权利保障。“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对援助律师的保障做了更为细化具体的规定。另外,“试点办法”还明确了权力救济的途径,完善律师权利救济机制有助于权利的顺利实现。以上这些规定使得律师的权利保障得到了加强,提高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有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
3、加强了对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建设。 “试点办法”提出了法律援助经费问题的相关处理意见。各地发运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等因素,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等措施。调动了律师特别是刚就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三、“刑事辩护全覆盖“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1、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的选择冲突
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后,当事人对于免费服务的倾向性造成免费的援助律师与付费的社会律师之间产生业务冲突。刑事辩护律师泉覆盖制度的提出,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原本可能会付费聘请社会律师为其辩护,如今政府提供免费的援助律师服务,人性使然,就会选择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的刑事辩护又是一种效果只能在庭审后才显现的服务,也就是说服务的结果是事后才能知道。 而刑事案件只有两审,如果事后效果不佳,就会浪费了一次极其宝贵的一审庭审机会。 且由于二审不开庭是常态,开庭是例外,等于当事人的首次选择很可能是其唯一可以在庭审中公开表达的机会。我国援助律师辩护质量一直为理论
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如果当事人选错了律师,就等于丧失了这唯一可能拯救他的机会。 而且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能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其亲属在选择律师时,很可
能贪图免费的选项, 放弃原本付费选择专业律师为其辩护的选项。
2,专业化的刑辩律师缺乏
刑事辩护律师缺乏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现状,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后辩护人才缺口更大。如今的刑事辩护已经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在迅速发展。 在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错综复杂的案情, 检察院和法院也在进行变革。 检察院在公诉一处、公诉二处的基础上对业务进行精细化的分类,法院也在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扩展到了刑五庭。 刑事辩护已经成为一种非常专业的服务, 其中包括复杂的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万金油” 式的律师 或者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已经无法与公诉人刑庭法官进行有效对话。 不仅是律师事务所缺乏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承担刑事辩护全覆盖主要任务的援助机构也缺乏专业的刑事援助。
3、援助律师介入时间滞后而难以发挥作用。
《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 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目前没有相关配套文件出台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只能在法院受理之日后介入案件。 《办法》将援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限制在审判阶段,援助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如果碰到一个案卷繁多的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是否有时间认真仔细查看案卷, 是否有耐心认真仔细查看案卷, ( 在严重缺乏援助办案费的情况下 ) 是否有责任心认真仔细查看案卷 ? 比如,有的案件适用的就是法律援助制度,而案件材料包括多本卷宗,援助律师在短暂的庭审中十分仓促。 如果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新补充的法律援助制度, 律师的准备时间更少,出庭不辩护的概率则会更高。 目前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仅限于审判阶段全覆盖, 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无法介入案件, 导致援助律师基本无实质的条件和积极性去完成一般刑事案件中社会律师所进行的全部工作,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和社会律师的辩护质量肯定相差甚远。
4、法律援助资金缺乏
我国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不足,虽然,近些年以来我国每年法律援助的经费总额在不断增长,但是从全局看,增长的速度还是不能满足法律部援助的需求,更何况要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经费就愈加的不足。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种政策,国家财政应该予以支持,如果得不到财政的权力支持,法律援助辩护的质量就得不到保障。景观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这个投入额度还是有一定的范围,可上下浮动,浮动空间取决于国家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对实现“刑事辩护权覆盖”的决心不够,财政支持力度不到位。
三、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有效对策
1、法院要及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在援助律师和社会律师之间产生选择冲突时,严格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法院有职责向其解释法律援助律师和社会律师之间的辩护差异,避免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选择而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本质目的是实现司法的公正, 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律援助制度也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进行适用。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力聘请社会律师为其辩护, 而其家属选择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很难维护自己的选择权, 需要法院及时听取其意见并决定是否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足以聘请社会律师而其又坚持聘请社会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人的亲属并转达被告人的选择意向,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及时作用于其辩护权。
2、以改革提高律师专业化水平
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既要保证辩护率,又要保证辩护质量。 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将成为必要的条件,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未及时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情况时要发回重审,对于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全面追责。 《办法》这一规定可以保证辩护率达到全覆盖的要求, 但是要保证辩护质量不下滑还需要设定一种有效的辩护规则, 对有效辩护提出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定期对法院案件辩护质量进行考核,不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进行抽查回访。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专门的考核组对刑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的文本材料和实际辩护结果进行调查和评分, 督促法律援助律师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辩护中。
司法部拟在 2018 年进行司法考试改革,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进行深化改革, 培育一批高素质的律师精英,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定,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必须具有法律硕士、 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拥有其他学位并
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才能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从业门槛, 未经过专业法律教育的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被拒之门外, 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律师职业队伍的来源质量。 近年来,一大批优秀毕业生从政法院校毕业后,进入律师队伍,为律师队伍带来新生力量,极大提高了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弘扬社会正义作用显著。
3、实现全流程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
《办法》仅对审判阶段法院通知辩护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很多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侵害的情况发生于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 律师越早介入刑事案件越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权力进行维护。 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保障律师行使权力,律师的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是为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性权力, 辩护律师只有在充分和当事人交流信息之后才能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才能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实体的正义。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则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程序方面的权力进行维护, 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程序上的正义。 促进司法公正不能局限于审判阶段,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始至终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刑事案件中律师要覆盖到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援助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可以为其阅卷和辩护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 有利于实质性参与审判和发挥作用。
4、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刑事辩护全覆盖造成的辩护率空缺归根到底还需要法律援助律师去填补, 必须最大化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 要实现如此大范围的刑事辩护全覆盖, 在初期阶段必须依靠法律援助制度, 而任何制度的全面推行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引入社会资金的支持,实现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一方面, 政府财政要加大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力度, 保证在全覆盖过程中每个案件的援助律师都能够得到补贴经费, 保证其基本的援助工作开支;另一方面,引入社会资金,积极接受社会资金的支持, 建立对于刑事援助律师援助补贴之外的奖励机制,提高其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循序渐进的缩小援助律师和社会律师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差别正常化。 援助经费的增加将会鼓励有志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制度, 逐步填补刑事辩护全覆盖后我国刑事辩护率出现的缺口。
5、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刑事案件推挤,可以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省去了司法机关的部分证明责任,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议较小,可以简化审理,提高诉讼效率,放置案件积压的情况,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刑事律师可以讲更多的精力放在重大疑难案件中。首先,要实现形式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将会给律师队伍带来巨大挑战,如果不能合理高效地利用律师资源,可能造成刑事案件因为被告人没有分配到辩护律师而堆积的情况,既不利于矛盾的消化,也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保证案件快速裁决,及时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司法权益。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减少超期羁押问题,从程序上使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司法权益。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其对于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作用,司法的正义和公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展现的淋漓尽致。虽然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瑕疵,仍需要不断完善,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和法制思维深入人心,刑事辩护全覆盖终会成为法制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