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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理的程序构建
作者:胡海鹏  发布时间:2019-12-02 12:54:11 打印 字号: | |


法律制度是以一种累积性发展方式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只有在此框架内并依赖这种累积性发展,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

-----【英】·哈耶克

前言

刑事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而言,显得比较繁琐,而且又占用了较多的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整体司法正义。通过修改刑法适当降低轻微刑事犯罪的入刑标准,对这些违法行为,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按照罪行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处以较短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刑罚更为适宜。为此,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史上首次授权“两高”在全国范围内就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开展试点工作,该举措被认为是开创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之先河,具有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然而,法律制度必须回应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因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庭审几乎没有裁判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它存在着庭审虚化的困境隐忧,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处刑命令程序的有益做法,进一步简化这虚化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庭审,改为由法官直接书面审理,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刑事速裁程序高效快捷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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