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罪犯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罪犯胡某某在2019年多次在禁渔期期间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衡东县洣水河水域捕鱼,2019年6月6日胡某某携带肩背式电捕鱼机在衡东县洣水河境内采用电捕鱼方式捕鱼,共捕获鳜鱼、草鱼、赤眼鳟等鱼类共30条,返回途中被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衡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胡某某处查获电捕鱼工具电池1块、逆变器1台、电鱼竿4根,上述物品经衡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可构成完整的电捕鱼作业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胡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监管、矫正环境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该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