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以调解方式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年8月24日,年过六旬的陶某搭乘其女儿二轮摩托车去镇上赶集,因街上行人较多,其女儿避让不及时与罗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陶某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认定该起事故其女儿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罗某次要责任,陶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67天,经司法鉴定12根肋骨骨折和胸8椎体压缩骨折,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因罗某负次要责任,且其车辆又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垫付4000元医疗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陶某遂将罗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车祸遭受人身侵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因陶某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保险公司对伤残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承办法官经审查后,依鉴定报告确定原告实际受损金额,并要原告补强其所在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的资料,经多次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罗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元,陶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得到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