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龙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龙某某与文某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龙某某在外务工期间,文某某在2018年生育了一男孩。后因众人议论纷纷,龙某某最终从文某某口中得知该小孩系文某某与他人所生,经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了龙某某并非此男孩的生父。2020年3月13日龙某某起诉要求与文某某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四种法定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某某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严重侵害了龙某某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文某某应赔偿龙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后语:夫妻之间应互守忠诚义务,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否则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