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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内出轨并生子,男方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作者:汤红本  发布时间:2020-06-17 08:34: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小丽因婚内出轨并生子,应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张三小丽20178月登记结婚,生有一女孩。小丽在张三务工期间生一男孩。后因众人议论纷纷,张三最终从小丽口中得知男孩小丽与第三人李四所生小孩20197月经司法鉴定,确认第三人李四男孩的生物学父亲。据此,张三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与小丽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张三共同生活,并由小丽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小孩,造成矛盾,被告小丽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小丽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严重侵害了原告张三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张三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20000元。婚生女孩随张三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该规定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本案中,被告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严重侵害了原告张三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原告张三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小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依照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小丽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张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张三可以要求小丽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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