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是邻居,因门前水塘面积划分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先后动手打斗,均受伤,经伤残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林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衡东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金良查看案卷了解情况,随后及时联系被告人与被害人,了解双方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部分有何想法,是否有调解意愿。首次与被害人联系时,被害人情绪异常激动,表示“自己不要被告人赔钱更加不会谅解被告人”,被告人则表示对方也有过错,赔偿方面应该考虑,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但刘法官坚持认为:“没有调和不了的矛盾,只要你够用心、耐心”。经刘法官多次与被告人、被害人电话联系、当面约见,从中调和双方矛盾,释明法律,双方均强烈要求刘法官去案发现场查看,希望在法官及村干部的见证下,解决双方的矛盾根源。
6月16日下午4时许,刘法官带领自己的审判团队应被告人与被害人的邀请,联系了当地村干部一同来到事发地,通过现场查看以及听取邻居间关于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了解到该地段为双方所有,以木桩为界限。同时了解到双方以前并无邻里纠纷,一直和睦相处,此次打架起因是该土地面积划分问题。刘法官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被害人林某乙同意让出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给予适当补偿,随后工作人员现场制作调解协议,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签好了调解协议。
6月22日上午,在法院的组织下,被告人林某甲当场向受害人林某乙交付土地补偿款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受害人林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案的调解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