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闪离者、冲动离婚者较多,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新规定让闪离者、冲动离婚者有了理性思考的冷静期。“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密不可分。为应对年年攀升的离婚率及遏制冲动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案例】刘某与李某在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于2012年3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且生育了一男一女。2019年3月,刘某发现李某与本厂一女主管关系暧昧,于是,刘某愤然起诉离婚。李某在法庭上请求和好,但是刘某表示不愿谅解,还以死要挟离婚。在法院判决离婚3个月后,刘某后悔,主动找李某再次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解读】《人民司法》主办的“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论文三等奖获得者、衡东县人民法院胡海鹏解读:
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夫妻双方设置的一个冷静期。夫妻双方需要先亲自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之后经过30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冷静期满后,若双方仍自愿离婚则应在30日内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并未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的社会职能决定了婚姻不能任由个人肆意破坏。“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实现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某种非理性原因的催动,出现了偶然的离婚冲动。对于这些情况,设置为期30天的冷静期,是给予当事人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夫妻双方要自行审视曾经的夫妻关系,社会组织、亲戚朋友们也应该主动参与进来,协助夫妻化解矛盾。如果一方当事人经过慎重思考,不愿撤回离婚申请,或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无法达成满意的协议,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渠道解除婚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冷静期”并未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域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都已立法设有类似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考虑期制度,《韩国民法》的熟虑期制度和《英国家庭法》的反省期制度。诱发家庭生活的矛盾,往往是一些并非原则性的尖锐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不考虑忍耐、容忍和妥协,就立即打算离婚,显然是不理性的。从离婚冷静期制度功能来看,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很好地契合了司法、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需求,有着提高司法效率、优化社会效果和促进司法公正等多重意义。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和家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未来的发展方向。
特别提醒,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仅适用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但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如果在30日后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坚持离婚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提交法院。二是判定婚姻关系结束的时间节点是以30日后领取离婚证的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因此注意不要与第三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登记结婚,否则将会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