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谭某车辆损失2 1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谭某为伤者李某某垫付的费用15 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谭某驾驶其自有轿车行驶至石湾镇某路段时,遇被告李某驾驶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谭某某、儿子李某某相对方向行驶,发生两车车头相撞、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发生,谭某为伤者李某某垫付了15000元医疗费用、自己车损2350元,共计花费1735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谭某车损2350元,因被告李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原告谭某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李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的350元由原告谭某按照责任划分自行承担70%即245元,被告李某承担30%的即150元。故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谭某车损共计2 150元。另原告谭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伤者李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原告谭某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其为交通事故伤者垫付的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