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衡东县吴集镇胜利村人,与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系兄妹关系。被告人陈某某从衡东县吴集镇秋波村嫁入衡东县吴集镇胜利村后与周某某成为妯娌。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村干部参与调解后,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村干部尹某某调解而对尹某某心生怨恨,2018年元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哥哥陈某甲回家,便前往其家并教唆其去尹某某、周某某两家的鱼塘投放农药,毒死鱼塘内的鱼。陈某甲碍于兄妹感情,便同意帮助被告人陈某某。随后陈某甲说服弟弟陈某乙一同前往。2018年1月31日晚上,陈某甲骑二轮男式摩托车,携带8瓶“甲氰菊酯”搭载陈某乙至吴集镇胜利村尹某某、周某某两家鱼塘处,将4瓶“甲氰菊酯”投放在周某某家鱼塘里,将剩余的4瓶“甲氰菊酯”投放在尹某某家鱼塘里。次日,周某某家、尹某某家鱼塘内活鱼逐渐死亡。经价格认定,被毒死的活鱼价值共计30326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吴集镇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教唆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