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购买生猪,乙按约定交付生猪后,双方约定甲应于2018年1月1日付款,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乙于2020年1月1日将甲诉至法院,请求甲清偿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就意味着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登上舞台。也意味着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变成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买受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裁判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需要提醒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