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温情审结了郑某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郑某某和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6日生育一子。2018年12月2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衡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小孩由郑某某抚养,抚养费全由郑某某承担。离婚后,因小孩的近期医学诊断确诊为全面发育迟缓症,需要相关康复训练及产生相应费用,郑某某于2020年8月5日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法官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情绪都很激动,经过长时间的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甚至将小孩遗留法庭扬长而去。承办法官见此状况,先哄着小孩玩耍,并及时联系郑某某和陈某,告知双方的行为是错误的,经过了一个多小时反复沟通说理,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共同来到法庭将小孩接回。
随后,郑某某与陈某达成一致意向,郑某某撤回抚养费纠纷的诉讼,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最终小孩由陈某抚养,陈某承担小孩今后的康复费用,郑某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并表示今后牢记法官的嘱托共同把小孩培养成人。承办法官表示,法官一生要办理无数案件,但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在法院就这一个案件,所以每一个案件都要温情处理。原、被告均点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