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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
作者:汤红本  发布时间:2020-08-24 15:19:45 打印 字号: | |

现实当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方为查明自身财产损失程度与身体伤残程度,往往需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以确定损失,而保险公司理赔员往往表示其不承担鉴定费,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此来推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而由肇事者承担。

而目前各个法院的处理意见并不统一,有的法官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此来推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而由肇事者承担。

有的法官认为,根据2003年12月26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诉讼费的范围内的“其他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由作为败诉方的赔偿义务承担人的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

有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案件的损失而进行的,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所称的不应当赔付鉴定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笔者认为,合理的鉴定费无论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保险法的角度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肇事者通过在保险公司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已经转嫁给保险公司。鉴定费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与责任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为保障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目的而发生的诉讼成本,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肇事车辆投交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从保险法的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可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和社会责任,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的得到保障,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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