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康某某诉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判决周某某支付康某某代偿款及利息。
周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刘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月息3分,按月付息,借款时间为5个月,期满本息一次性付清,康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前期周某某还能按期支付刘某某的借款利息,并归还了5万元本金,后期直接玩失踪不再履行债务,在刘某某的要求下,康某某代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35.12万元。康某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偿还其代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康某某作为周某某借贷行为的保证人,因周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康某某代其清偿了相应债务后可行使追偿权,故依法判决周某某支付康某某代偿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