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了2岁幼童被狗咬伤要求狗主人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谭某夫妻系邻居。2019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董某随其母亲从外面回家后在家门口玩耍,不久其母突然听到喊叫声,发现董某被一只狗咬伤了手背,当即在家自行清洗了伤口。3月2日,董某母亲带董某到当地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董某监护人认为邻居散养的狗咬伤其小孩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今年5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车费、误工费损失共计988元,并要求被告签订狂犬病潜伏期责任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董某的受伤原因及具体经过,原告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其母亲当庭自述现场只有其与原告二人,无其他目击证人;其次,原告提供的医院病历、医院收据和手机图片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及被告家有散养的狗之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家饲养的狗造成原告受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肖彬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热”一度成为社会问题,由此引发的宠物猫、狗致人损害问题频发。由于宠物的不确定性及其致人损害等特性,我国法律上对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的责任分配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来讲,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没有过错,其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系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指受害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就可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系被告家饲养的狗造成其受伤,但被告方不予认可,原告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系由被告饲养的狗造成的事实,在“被告家饲养的狗造成原告受伤”这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被告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常言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之所在,乃胜败之所在。肖法官提醒,在遇到类似情况,及时获取救治的同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尽可能保留证据材料,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我们的养狗人士,树立“养狗要拴绳,伤人要担责”的观念和态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一旦有类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无论有无过错,均需对被侵权人给与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