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拒不承担患病妻子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被妻子胡某某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张某同时提起离婚诉讼,两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张某承担了相应的扶养义务,双方和平离婚。
胡某某与张某结婚后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靠药物维持,前期张某尚在负担胡某某的治疗费用,后期便不再负担,并且与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张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近6年里,胡某某因患病多次进行治疗,所需费用主要由其父母承担。因张某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胡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扶养费。在应诉过程中,张某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和胡某某离婚。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觉得通过调解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于是多次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张某表示在离婚的前提下愿意出扶养费及今后的生活帮助金。随后问询了胡某某及其父母的意见,发现双方对于解除婚姻的态度一致,仅在金钱的数额方面有不同意见。经过做工作,法院准许男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张某抚养,张某自愿承担小孩今后的抚养费及胡某某扶养费,并一次性当庭支付胡某某生活帮助金10万余元。两案得到妥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