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调解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当日原告便拿到了其劳务工资。
原告周某某在被告文某某承包的工地务工,因不慎摔伤,双方对于赔偿费用以及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周某某先后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以及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经了解,周某某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因文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后便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完全解决。现文某某对于周某某提起了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则认为其已付清全部劳务工资,不存在拖欠行为。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周某某的实际困难,认为应尽快帮助周某某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务工资,于是先后组织了两次开庭三次调解,充分的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且多次与被告文某某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文某某在调解当日一次性支付了原告周某某的劳务工资,本案得到圆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