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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十年 两次判决准许离婚
作者:曾文新  发布时间:2020-11-05 16:3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后,被告罗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某以双方分居十余年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衡东法院审理查明,罗某某和罗某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一男孩。双方因感情不和及家庭矛盾,双方于2010年起开始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罗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小孩应由其抚养,原告罗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庭审结束几天后,被告罗某又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称,现在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依法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罗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罗某抚养,原告罗某某每年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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