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在衡东交警的协助下成功将被执行人曹某车辆扣押。
据悉,原告颜某诉被告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某应支付原告颜某38650元。因被告曹某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原告颜某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某名下的车辆,但这辆车下落不明。
为此,衡东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交警总队进行查控,并提交曹某名下的车辆信息,湖南省交警总队指令衡东县交警大队对曹某的车辆进行布控。衡东县交警大队依法及时控制了曹某的车辆,并通知衡东县人民法院办理扣押手续。执行法官得知此情况后,及时组织执行人员至衡东交警大队进行对接,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某车辆扣押至衡东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