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一生只为买下房屋安家立业,拥有回家后遮蔽风雨的港湾,却因漏水搅得生活不得安宁,与物业协调无果后,业主不缴物业费以表愤慨,这样对吗?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依法缴纳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各期欠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被告谭某陈述,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交房后不但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并且房屋有渗水问题,寻找物业,物业回应此事是开发商的问题,物业只负责协调,之后开发商只是安排物业人员进行维修,但问题依旧没有改善。谭某觉得漏水问题没有处理,以拒缴物业费方式表达不满,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某缴纳物业费。
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质量问题、房产证问题均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已经为业主提供了维修、协调服务,商品房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故对谭某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本案被告谭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已依据合同为谭某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谭某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