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某、刘某因建房,与谭某签订房屋建筑工程包工协议,同年6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曾某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原告曾某之妻子儿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李某、刘某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该案经依法判决:扣除谭某、李某已赔偿的3万元,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曾某之妻子儿女267129.55元,李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谭某、李某、刘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付义务,三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衡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未依法申报其财产状况,亦未履行赔付义务,衡东法院依法对谭某采取司法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人李某、刘某与三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偿三申请人损失8万元,解除对李某、刘某连带赔偿责任,随后,8万元即时赔付到位。因被执行人谭某暂无履行能力,衡东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
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由于未发现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故依法将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2020年10月,被执行人谭某来法院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协商了结此案,11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谭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了结此案。第二天,谭某按和解协议内容,将赔偿款支付给了三申请执行人,十年的执行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