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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最后结算协议,守约方能否主张按最初协议履行?
作者:衡东法院 曾文新  发布时间:2020-12-15 11:24: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龙某某按双方最后结算向原告杨某某履行相应义务。

杨某某称其与龙某某协商订购两车生猪,价格是每斤16.2元,杨某某支付20000元定金,龙某某应保证杨某某能按时装到两车大猪,否则应赔偿双倍定金及车辆放空费用。因龙某某却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杨某某便诉至法院要求龙某某返还双倍定金和车辆运输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被告龙某某未能按约履行后,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龙某某应返还杨某某定金20000元、车辆运输费5000元,并由龙某某出具了25000元的欠条,约定由龙某某分四次支付,龙某某仅仅支付了5200元,双方一致确认龙某某尚欠杨某某198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订购生猪,并就购买生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定金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相应的生猪交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龙某某退还原告杨某某定金20000元及车辆运输费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25000元欠条,该协商结果系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对买卖合同定金等内容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确认,应当以双方最后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准,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原先的买卖合同内容履行定金赔付义务已无法律依据,原告应以双方最后确认的债权金额19800元主张权利,法院遂判决被告龙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19800元,并驳回了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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