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颜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刘某与颜某通过网络相识,进而相处为恋人关系。2020年2月20日,颜某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微信向刘某借款1万元,2020年5月14日,颜某以还信用卡为由再次向刘某借款3万元。因双方不在同一地点,颜某便书写了借条后通过手机拍照发给刘某后再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以及违约责任。2020年6月8日,颜某以交房租和还房贷为由第三次向刘某借款4000元,经刘某催款,颜某于2020年9月20日归还刘某5000元,剩余借款尚未归还。因颜某未能按期还款,甚至电话也联系不上,刘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法院对原告刘某的利息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颜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