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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执行中的调解 努力让双方满意
作者:唐建平 旷建军  发布时间:2020-12-16 08:2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承包水库双方签订的卖鱼协议而产生的债权纠纷的执行案件。

据悉,该案的所欠卖鱼款是发生在2016年,张某某拖欠裴某某鱼款16750元。因张某某未按时支付所欠鱼款,裴某某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22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归还所欠鱼款1675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5月17日止,以31750.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以16750.85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因该判决利息计算比较复杂,且申请执行人裴某某法律知识比较欠缺,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按期兑现就应该加倍计算利息,利息就要按之前的年利率24%翻番成年利率48%计算。执行法官多次向申请执行人裴某某解释法律规定的计算利息,告知其计算方法,但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因缺少对法律的认知,始终不理解。执行法官秉着不抛弃,不放弃精神,反复做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工作,宣讲法律,申请执行人裴某某才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45000元执行标的结案。被执行人张某某依照协议主动将所欠鱼款交到申请执行人裴某某手中。至此,该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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