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真是感谢您!让我一次性可以拿到一年的抚养费,不用每个月去找赵某某讨要”。近日,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特意通过电话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表示感谢。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抚养费补充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某某从2015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大学毕业,被执行人赵某某支付至2019年3月份,之后未再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多次找被执行人赵某某讨要抚养费,都被被执行人赵某某拒绝。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发现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某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给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若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月支付,那么申请执行人姚某某需每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才能拿到抚养费,且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身体患有残疾,每月向被执行人赵某某讨要抚养费十分不便,于是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赵某某沟通,以亲情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告知其作为一位父亲对子女该负的抚养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而故意逃避,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最终,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被执行人赵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达成协议,每年一次性按时支付31200元抚养费给申请执行人姚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