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分割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1/2,被告及原告谷某、何某、樊某各继承父亲财产及债务1/2的1/4;
原告谷某诉称,被告王某是他的继母,2020年父亲病逝,遗留房屋、小车等遗产由王某占有、使用,不肯分割,遗产法定继承人有原告谷某、奶奶何某和弟弟樊某与被告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亲留下的遗产。王某辩称樊某尚未毕业,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将遗产及债务一同合理分割。
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及原告谷某何某、樊某均符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依法可以等额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被继承人谷某与王某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夫妻共同债务,故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1/2应当先分割由王某所有和承担;被继承人谷某的遗产,谷某、王某、何某、樊某各继承1/2中的1/4;考虑被告生活需要,遗产中的房屋所有权归王某,王某对1/2遗产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由于被继承人谷某与被告有共同债务需要偿还,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继承人原告谷某及何某、樊某、王某对被继承人债务部分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王某还应依法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