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的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陈某某与罗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陈某某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罗某某并未按约定协助陈某某办理过户手续,故陈某某起诉至本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出矛盾焦点,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的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陈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罗某某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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