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封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2月,封某某向周某某订购一批口罩,并约定由封某某支付货款13万元后,周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发货。封某某依照约定交付定金2万元并支付货款11万元,但周某某声称自己被骗无货可发,后经封某某催要,周某某返还3万元。为此,封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货款本金8万元,双倍返还货款定金4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周某某支付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就订购口罩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封某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周某某未按约定发货,其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封某某货款本金8万元。但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在审理过程中,封某某选择要求周某某双倍返还定金,法院遂判决周某某支付封某某货款本金8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