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罗某某与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2017年3月,被告钟某某承包工业园北片区绿化工程栽种树苗,钟某某雇佣罗某某等人劳作,并约定日工资。原告罗某某依照约定完成工作,但被告钟某某一直未支付工资。经原告罗某某多次催收,被告钟某某于2020年元月17日出具欠条,明确表明欠原告罗某某等人工资19200元,并承诺在2020年7月30日之前付清。但被告钟某某一直未按约定付款。为此,罗某某诉请判令被告钟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9200元。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罗某某受雇于被告钟某某,为被告钟某某提供劳务,且被告钟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了双方劳务关系的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要求履行义务。原告罗某某完成了被告的劳务工作后,被告理应及时履行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义务,法院遂判决钟某某偿还原告罗某某劳动报酬192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