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现年十九岁,系衡东县杨桥镇人。因家里经济困难,缺钱花,便产生了通过夜间“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刘某驾驶其朋友牌号为湘D929P9女式二轮摩托车在衡东县城街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车辆行驶至该县江畔明居三期小区路段时,刘某先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拉了十几台车的车门,因车门均被上锁而未果。后刘某发现该小区前坪停靠了三台车,其中一台牌号为湘DF05881红色比亚迪小汽车车门未上锁,便拉开车门,将放置在驾驶室门边钱包内的现金15800元及后备厢中的两条白色外壳和天下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条白色外壳和天下香烟价值为2000元。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赃物被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刘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小车已进入寻常百姓家,不少车主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把小车当成保险箱,将各类贵重物品都放在车内,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为此,提醒所有车主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将小车停放在有监控录像覆盖的地方,在使用遥控钥匙锁车门后,应用手拉一下车门,确认车门是否真正锁上后再离开,无论离车时间长短,都要关好车窗,不要将钱款和贵重物品放在车内,避免因自身疏忽大意而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