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罪。衡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系叔嫂关系。2020年7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房前田地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用从被害人赵某某手中抢夺来的锄头,击中其右侧腰部位置,致被害人赵某某9-11肋骨骨折,并与随后赶到现场的赵某某的丈夫周某华发生冲突,双方各持锄头打斗互有受伤。经衡阳市阳光司法所司法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及其丈夫各项损失44000元,获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