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酌定减轻好意搭乘他人的司机毛某30%的赔偿责任,符合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规定。
7月22日13时许,毛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前往大浦镇,邻居文某闻讯后便搭乘其顺风车同往镇上赶集,行经大浦镇工业园地段时,遇唐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自省道315线左转弯驶出公路行驶,因唐某驾车进出道路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造成该客车与毛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文某受伤。文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后经交警队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负次要责任。文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毛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5万余元。庭审中,毛某辩称文某是顺路搭乘其摩托车去镇上,其未向文某收取任何费用,属好心搭乘。
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毛某系无偿搭载文某,二者之间形成好意同乘。综合考虑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减轻毛某3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实践中,无偿搭乘的现象大量存在,而若发生侵权行为,造成搭乘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提供搭乘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此前我国并未作统一规定,各地的司法审判实践也缺乏一致性。有的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划分,有的根据搭乘人和供乘者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大小,有的引入过失相抵、风险自负原则。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就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统一、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既是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规则完善和统一,也是我国良好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准则的彰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