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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红线的利率,不予支持!
作者:衡东法院 曾文新  发布时间:2021-01-07 11:02: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某某因资金需求向唐某借款20000元,借期为三个多月,刘某某向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及一张收条,借条记载借款40700元,收条记载收到现金40700元。因借款到期刘某某未归还,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归还2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为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条、收条与实际借款本金不一致是因为原告预先将高额利息计入借款本金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实际借款本金,并未主张高额利息,而是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归还原告唐某实际借款数额并按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定利率红线(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主张的合同成立时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红线为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红线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原告起诉要求的利息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可见其对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有着一定的了解,所以,民间借贷请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否则,即使约定了超过法定红线的利息,法院仍然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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