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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法院:适用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第一案审理判决
作者:衡东法院 谢玲丽  发布时间:2021-01-13 08:13:51 打印 字号: | |

1月12日,衡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刘某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部赔付。据了解,这是自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后衡东法院判决的第一案。

2020年10月22日,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自甘溪镇石岗往荣桓镇长岭方向行驶,行至荣桓镇中湖村地段,遇刘某相对方向行走,因戴某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与刘某相接触,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刘某在医院治疗20天花费医药费一万余元。出院后其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5万元。
  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10月,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之规定,应按照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执行,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经核对,原告的损失未超出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部承担。

[法官释法]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该《公告》明确,2020年9月19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交强险责任限额由原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分别上调至18万元、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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