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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当应担责 法官调解促事了
作者:汤红本  发布时间:2021-01-15 08:34:25 打印 字号: | |

近期,衡东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两起因停车不当被告需担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一:15岁的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被告肖某某违停在路边无牌拖车,造成罗某送医抢救途中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肖某某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事故,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二:阳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被告向某某未按规定停放在车位上的轻型自卸货车车尾左侧,造成原告阳某脸部受伤,伤愈后右脸留下了一道长约6.2CM纵形伤疤,构成10级伤残。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向某某未按规定停车,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综合审判庭法官说理释法,耐心做工作,被告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两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赔付原告一定的损失。

法官提醒,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平时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规范停车,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切不可有违规停车陋习,否则随时可能面临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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