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逐批公布,现将我院2021年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告。
如下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以及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其参选党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
本院现督促以下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向本院提供以下失信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一经查询属实且可供执行,本院将给予一定奖励。同时,也正告社会各界谨慎与以下失信被执行人发生经济往来。
公布后,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根据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公布。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34-5212093)
衡东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